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发〔202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八届书记处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更好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职工为本,坚持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坚持公平、正义,*大限度将劳动争议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服务职工工作体系,健全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机制,促进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各级工会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律师协会等部门的沟通,推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协作联动机制,协力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订立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工会依法参与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县级以上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职工因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 工会积极参与涉及货车司机、网约车驾驶员、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