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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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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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将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业务纳入本级工会培训主体班次,定期对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兼职仲裁员等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国总工会1995年8月17日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总工发〔199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