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工会法》修订的新视角
——基于地方《工会法》实施办法或条例的经验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四新时期,劳动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突出表现在城镇化人口的流动持续加快,非公企业大量增加,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传统职工队伍日渐稳定发展壮大,而囊括了平台用工、灵活用工等新业态、新经济下的新型从业者也初现规模化发展。因此,满足多元化形态下劳动关系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进一步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成为四新时期《工会法》修改不容忽视的新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自1992年颁布实施后,各地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工会法》中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进行了细化,相继出台适用于本地的《工会法》实施办法或条例(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或条例)。在正确认识各地《工会法》实施办法或条例的“地方特色”的基础上,在四新时期大背景下,求同存异,梳理总结共通性的问题和普适性做法才能为《工会法》的修订开辟崭新视角,探索新思路。
扩大工会覆盖面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中对于职工的范围是根据《工会法》第3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来确定的。但是,随着四新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劳动用工形式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与传统的产业工人单一模式不同,现阶段劳动力市场出现了诸多新型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如果仍坚持按照上述标准对职工队伍进行严格限定,将有大量的劳动者因“身份问题”无法加入工会组织,从而与工会组织的本质属性相背离。
对此可考虑借鉴全总推动“八大群体”入会的举措以及辽宁《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具体做法,对工会法中职工的范围突破依附性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局限,逐步覆盖所有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既符合用工形式多样化下劳动者多元化的特点,又能切实保障包括农民工、平台用工劳动者等特殊就业群体的团结权和其他劳动权益。
确定工会维权职能新内涵
在工会的四项职能——维权、参与、建设、教育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居于首位和核心,工会在维权中产生和发展壮大,工会维权职能的实现是工会其他职能得以实现的根本所在。因此,在总则部分增加有关工会维权职能的概括性规定能够更好的突显工会的维权职能。对此可考虑在《工会法》第6条关于工会基本职责中增加一项内容,即工会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